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借款展期金额为人民币 8.29 亿元,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 5.5%/年,展期期限一年。合同条款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二、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原聘任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届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了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公司拟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经核查,中兴财光华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及内控进行审计,本次拟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剑洪、赵保卿、林洪生
2021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