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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信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11

奇信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为公司提供了重要资金保障,遵循市场原则确定的借款利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对该事项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兴财光华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及内控进行审计,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剑洪、赵保卿、林洪生
                                            2021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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