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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视通:财务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2-04

真视通:财务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控相关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含分公司、办事处),公司各
项财务收支业务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执行,子公司如另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须经公司董事长和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生效执行。

    第三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

    公司各项收支均应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所有支出均应按照相关 预
算进行审批。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效益优先,确保重点;全面预算,过程控制;权责明确,分级实施等原则。

    (二)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原则

    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收支,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合理 性
原则。不得违法或舞弊,杜绝浪费,经营活动取得的凭证和票据应合法有效。对于违法或舞弊行为,公司将按员工奖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分级授权审批原则。

    公司根据具体业务情况设定财务分级审批权限和流程,审批人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各项支出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办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公司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全面预算。财务管理
中心(以下简称“财管中心”)负责组织全面预算的编制工作,公司全面预算包括销售预算、成本预算、费用预算、资本预算、资金预算、利润预算等各项经营活动预算。公司全面预算报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公司全年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项目应编制项目
成本预算;项目实施应编制项目实施费用预算;临时专项支出应编制专项费用预算经公司审批后执行。

    超预算支出的,经办人应提交超预算申请,经总经理办公会(下称总经办)预审通过并报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出。

    第六条  财管中心负责监控预算进度和执行情况,对超预算指标及
时预警,定期对年度预算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向总经办提交预算完成情况报告。

    第七条  公司依据本财务制度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细则,具体事
项按预算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章 采购付款与存货管理

    第八条  公司所有项目、产品及服务的采购、工程外包、售后维修
等采购支出均应依据预算,超预算支出应按照本制度第二章、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九条  公司采购应签订书面合同,除员工低值易耗品采购报销
外,付款单位应与合同单位、采购发票抬头单位保持一致。

    第十条  设备类采购需“票随货到”,即采购人员应要求供应商在
送达货物时,同时提交采购发票。采购付款时,需“先票后款”,即经办人应先取得采购发票,然后申请付款,但预付款除外。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采购付款的审批权限

    1、单笔2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采购付款需经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
    2、单笔200万元以下的采购付款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董事长或总经理可以授权财务负责人审批200万元以下的采购付款,但1万元及以上的售后维修付款还需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在库存货应按月盘点,项目中的存货应根据管理
需要不定期盘点。在库存货由库管部门组织盘点,财管中心负责监盘。项目存货由财管中心负责组织项目经理盘点。盘点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及时报告主管副总和财务负责人。盘亏原值合计超过5万的,应报总经办审批。
                第四章 员工借款与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可申请借款。员工借款应遵循
合理支出、合法使用、严格审批、及时报销原则。

    第十三条  借款审批权限及流程

    员工因公借款由经办人提出借款申请,分别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副总审批,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经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财管中心审核后,予以支付。根据各业务部门的需求,部门负责人可以申请,经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授权主管副总对10万元以内的借款申请予以审批,10万元以上的借款申请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个人借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借款现金单笔超过5
万元的,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财管中心备款。

    第十四条  员工报销费用的审批权限及流程

    员工报销费用应提交费用报销申请及相应的合法、真实、有效的票据,分别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副总审批,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经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财管中心审核并扣除个人借款后,予以支付。根据各业务部门的需求,部门负责人可以申请,经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授权主管副总对于5万元以内的报销款予以审批,5万元以上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  员工借款应及时完成报销、还款手续,公司借款实行“
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  员工申请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押金等到
期可返回款项,经办人应于款项到期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回手续。

    第十七条  为准确归集各期间费用,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及内部费用
控制的需要,财管中心对实际发生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费用,不予报销。三个月的起始时间从费用实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特殊情况经主管副总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可以处理报销年度内的延期费用一次,额度为费用的90%。

                  第五章 日常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差旅费管理

    (一)异地出差乘坐交通工具

    1、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员工出差应本着经济、便捷的原则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和席别,特殊情况需乘坐高价公共交通工具和席别者,需经主管领
导批准后方可乘坐。

    2、出差人员往返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轮船码头应优先 乘坐经济型交通工具(如:机场大巴、公共交通工具等)。

    (二)差旅费用标准

    出差员工的住宿标准、市内交通标准、餐饮补助标准及海外出差费用标准,参照公司《员工差旅管理制度》。

    (三)招待费用及礼品费用管理

    员工因业务需要发生招待费用及礼品费用的,应在费用发生前请示主管领导。单笔招待费或单笔礼品费用500元/次以上的,必须附水单或小票方可报销。

                  第六章 专项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无形资产的管理

    1、单位价值较高(一般为2000元以上)或预计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较低或预计使用寿命不足1年的各种用具、工具作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视同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账务管理与固定资产相同。

    2、公司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的采购均应按照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及相关费用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应按照本制度第二章、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审批后方可支出。3000元以上的工具采购,由质量中心负责统一采购和管理,3000元以下的由事业部自行采购和管理。

    3、购买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经办人应先提交财产
时,需附财产请购申请。

    4、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每季度盘点一次,由人资中心组织盘点,财管中心负责监盘。盘点中如发现资产盘盈或盘亏,盘点人员应及时向主管副总报告,盘亏原值合计超过5万的,应报总经办审批。对于盘亏的资产,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由当事人做出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条  其他专项支出管理

    其他专项支出主要包括市场宣传费、年会费用、办公室装修等支出。此类费用为专项支出,金额较大,应控制在年度预算或临时专项预算内支出,经办部门应提交项可行性分析、费用预算及相关收益预测表等文件,提交预算审批。超预算支出的,需按本制度第二章、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超预算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七章 出纳收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库存备用现金设置限额不超过10万元,超过限额的现
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现金须日清月结,每月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银行存款账户需每月对账,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主管人员应核查每笔未达账项,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私设“小金库”,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
账。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不准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视同现金管理,每月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支票支付时,支票上需明确填写对方单位抬头和付款
金额,金额待定的,需在金额栏中封闭最高限额,特殊情况需财务负责人批准方可开具。领用支票应在“支票登记簿”上详细登记并由领用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方可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开具
银行承兑汇票时,经办人应注意合同约定条款,严格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材料,确保合同约定与实际执行情况相符。

    第二十七条 支付操作和授权应设置不同的岗位。银行转账支付应
保证录入和审批授权至少为两个岗位,一人不得兼任。加盖支票的财务印签应分别管理,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印签由主管负责人保管。
                    第八章 发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销售合同对外开具发票。合同发生变更
的,项目销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合同变更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开具发票。

    第二十九条 对外开具发票的流程

    申请开票人提交开票申请,经财管中心审核无误后开具。发票开具后,申请人领取时需详细登记发票信息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开具的发票经办人应妥善保管,及时完整的送交对方
单位,发票丢失由经办人自行承担责任。在对方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公司可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
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第三十二条 员工取得的各类发票应真实、合法、有效,应与签订的合
同内容相符。取得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仔细核对发票上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与公司提供的开票信息是否一致,取得其他发票时也应仔细核对发票抬头信息,如发票填开信息有误,财务应退回经办人重开,财务接收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进行网上查验。

    第三十三条  员工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取得的发票为
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开具之前,应先与财管中心沟通。

                    第九章 保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开具投标保函须同时提交招标文件或招标邀请函等资
料,开具其他保函须同时提交中标通知书、正式合同文件等资料,经办人应注意合同中的保函条款,保函内容须与合同约定严格一致,合同约定不清或不符合实际的,银行可能拒绝出具保函。

    第三十五条  保函开具流程

    经办人提交开具保函申请,财管中心审核无误后提交银行开具。保函申请需准确填写受益人名称、银行信息、保函金额、到期日等信息。保函开具完成后,财管中心及时通知经办人领取,经办人应在领取保函登记表上签收。

    第三十六条  保函到期后,财管中心将保函到期日及时反馈给销售
部门,销售部门协调人员从客户处取回保函原件,并归还至财管中心。财
管中心到银行办理解除手续。

                  第十章 应收帐款管理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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