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城制药”、“发行人”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91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
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参考发行人
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
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元/股。根据发行价格和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500万股。
3、本次发行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申购,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246,500
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1,500万股的164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250万股
的986倍;网上发行初步申购倍数为596倍,回拨后网上申购倍数为265倍。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
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和总体申购情况,于2014年7月23日(T
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的发行规模进行调节。本次回拨后,网下
最终发行数量为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250万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
4、本次网下最终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根据2014年7月15日(T-6日)公布的《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公告》”)中列示的配售原
则,对所有有效报价对象进行配售。公募及社保基金的最终获配数量为145.9488
万股,占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58.38%,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的最终获配数
量为69.9591万股,占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27.98%。
5、本次发行的网下发行申购缴款工作已于2014年7月23日(T日)结束。
1
参与网下申购的股票有效报价对象缴付的申购资金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验资,本次网下发行过程由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见证。
6、根据2014年7月22(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本公告一经刊出即
视同已向参与网下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送达最终获配通知。
一、网下发行申购及缴款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要求,主承销商对参与
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资格进行了核查和确认。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最终收到的资金有效申购结果,主承
销商经核查确认:按照初步询价结果,应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对象数量为
298家,实际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对象数量为298家,且均按照《发行公告》
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款,有效申购资金为3,451,000万元,有效申购数
量为246,500万股。本次发行不存在无效申购。
二、回拨机制启动情况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申购,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246,500万股,
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1,500万股的164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250万股的986
倍;网上发行初步申购倍数为596倍,回拨后网上申购倍数为265倍。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根据《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和总体申购情况,于2014年7月23日(T
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的发行规模进行调节。本次回拨后,网下
最终发行数量为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250万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
三、配售原则及实施情况
(一)配售原则
T日申购结束后,进行有效申购且足额缴款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即为有
效配售对象。主承销商先将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然后按照以下配售原则进行
配售。
1、投资者分类
2
主承销商将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划分为A类,企业年金和保险产品划分为B
类,其他投资机构及个人划分为C类。
2、首先将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40%向A类同比例配售,其次将一定比
例(预设比例不高于10%)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向B类同比例配售,最后将剩余
可配售股份向A类、B类未获配的部分以及C类同比例配售。向B类优先配售的
最终比例在预设比例的范围内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协商确定,
以确保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的配售比例,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的配
售比例。
3、若A类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40%时,A类全额获配;
若B类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预设比例不高于10%)
时,B类全额获配。
4、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
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则
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
类、B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
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的配售对象。
5、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类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
于40%,B类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一定比例(预设比例不
高于10%)。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类、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配售剩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