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0-117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期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09 月 0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期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 不合格,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解锁比例为 0,公司拟将上述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5,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本 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0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核实〈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4 月 30 日至 2019 年 5 月 9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
统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有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05月 11 日披露了《海思科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0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9 年 07 月 0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 年 08 月 19 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 2019 年 07 月 04 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
期为 2019 年 08 月 20 日。
6、2019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6 名离职激励对象徐鑫、栾虎、曾强、刘德俊、张朕旭、付正明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7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0 年 0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6 名离职激励对象魏多、谷宏亮、齐正、吕志斌、周文洪、覃永莲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0 年 0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0 年 06 月 09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事项出具了独
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19 年 06 月 22 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预留
部分授予登记工作,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0 年
05 月 13 日,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06 月 23 日。
11、2020 年 07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6 名离职激励对象钟炎黎、张麟、王锦锋、何东钋、潘永西、刘坤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0 年 09 月 0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1)“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公司达到上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以及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锁。若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则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分为四个档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规),各考核档次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激励对象类型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100% 80% 60% 0
管理人员及业务(技术) 100% 85% 70% 0
骨干
其他 100% 90% 75% 0
鉴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不合格,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解锁比例为 0,公司应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5,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数量
本次回购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5,000 股,占公司回购前已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4,868,000 股的 0.3081%,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 1,074,479,620 股的
0.0014%。
3、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方法,本次回购注销的 1 名
离职人员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6.04 元/股;5 名激励对象考核当
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 6.04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之和。
4、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事项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回购注销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600,228,200 55.8653 15,000 600,213,200 55.8647%
首发前限售股 595,420,200 55.4178 595,420,200 55.4186%
股权激励限售股 4,808,000 0.4475 15,000 4,793,000 0.446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74,191,420 44.1347 474,191,420 44.1353%
三、总股本 1,074,419,620 100.0000 15,000 1,074,404,620 100.0000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是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对已
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 2020 年全年业绩产生大幅影响。
不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
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创造最大价值回报股东。
五、独董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
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等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本次回购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不合格,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解锁比例为 0,公司拟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5,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