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交易对方
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采取的保密
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朗姿股份”)现持有朗姿医疗管理有限公司58.81%股权,拟发行股份购买申东日、江苏中韩晨晖朗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宁波十月吴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南山架桥卓越智能装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合源融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朗姿医疗剩余41.19%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含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5,000.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朗姿股份与申东日等5名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做好股价敏感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未出现重大信息泄露等违规行为。现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在筹划本次交易并与交易对方进行初步沟通时,上市公司即告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交易筹划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本次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二、为了确保本次交易事项的保密性,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在首次获知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时,上市公司即要求其对本次交易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并陆续与各证券服务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要求各家中介机构履行保密义务,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信息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三、本次交易参与筹划及方案的商讨人员,仅限于交易双方少数主要核心人员,证券服务机构项目执行人员,以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范围。
四、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各证券服务机构认真履行了内幕知情人备案登记的相关工作。
五、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6个月至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之前一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各证券服务机构就核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亲属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出具自查报告。
六、严格做好公司内部信息控制。在朗姿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并公告之日前,上市公司在公司内部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监控公司网络系统,在信息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采取重大信息通过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等有效措施使得无权接触的人员不能轻易知晓具体情况。对于参与本次交易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防范于未然,从多方面做好各项信息保密工作。
七、在朗姿股份召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议过程中,相关的保密信息仅限于朗姿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交易对方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或做出合伙决议过程中,知悉相关保密信息的人员仅限于合伙人的主要核心成员。上述人员均严格履行了保密义务,未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披露本次交易的情况。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了内幕信息管理等保密制度,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严格履行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特此说明。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