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内容的修订,符合激励机制的基本原则、实施目的,有利于公司保持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充分调动团队的积极性,增强团队的向心力和战斗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修订《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高允斌 刘杰 罗实劲
2021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