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8 证券简称:常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6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1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2021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二)2021 年 7 月 30 日至 2021 年 8 月 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8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
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出具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次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1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修订的原因
2021 年以来,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取消、能耗双控限产、大宗商品涨价、新冠疫情反复等多种因素影响,对行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其远期影响尚有待观察。公司在制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未充分考虑上述突发因素对业务经营的影响,原激励计划中所设置的业绩考核指标和方式不能与当前市场发展趋势及行业环境相匹配。若公司继续实行原业绩考核方式,将削弱激励性,背离激励计划初衷,不利于提高激励对象积极性,不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进而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为了保证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充分调动起员工积极性,鼓励员工与公司一起克服外部环境及政策调整的影响,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三、本次修订事项说明
为推进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进行,完善激励对象的业绩考核目标,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公司决定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第八章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中“(三)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要求”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第一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且2021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首次授予第二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且2022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首次授予第三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且2023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
注:1、“钢管业务收入”以公司年报披露的数据为准,下同。
2、“净利润”以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考核安排如下:
(1)若预留部分于 2021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第一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且2021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预留授予第二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且2022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预留授予第三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且2023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
(2)若预留部分于 2022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第一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且2022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预留授予第二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且2023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
若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之和。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第一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且2021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首次授予第二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且2022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首次授予第三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且2023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
注:1、“钢管业务收入”以公司年报披露的数据为准,下同。
2、“净利润”以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根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当年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
R;当年钢管业务营业收入较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K),依据下表的标准系
数确定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R≥50% 50%>R≥40% 40%>R≥30% 30%>R≥20% 20%>R≥10% 10%>R≥0% R<0%
2021 年 15%>K≥12% 12%>K≥9% 9%>K≥6% 6%>K≥3% 3%>K≥0% K<0%
K≥15%
R≥100% 100%>R≥90% 90%>R≥80% 80%>R≥70% 70%>R≥60% 60%>R≥50% R<50%
2022 年
K≥40% 40%>K≥35% 35%>K≥30% 30%>K≥25% 25%>K≥20% 20%>K≥15% K<15%
R≥200% 200%>R≥180% 180%>R≥160% 160%>R≥140% 140%>R≥120% 120%>R≥100% R<100%
2023 年
K≥65 % 65%>K≥60% 60%>K≥55% 55%>K≥50% 50%>K≥45% 45%>K≥40% K<40%
标准系数 1 0.9 0.8 0.7 0.6 0.5 0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考核安排如下:
(1)若预留部分于 2021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第一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且2021年钢管业务收入
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15%;
预留授予第二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且2022年钢管业务收
解除限售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40%;
预留授予第三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且2023年钢管业务收
解除限售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