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出售医疗资产及关联交易之剩余交易对价支付时间调整暨签署补充协议(三)的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对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对本次调整事项进行审查。我们认为,结合本次交易实际情况及进度履行情况,此次支付时间调整事项遵循了协商一致的原则,有利于出售医疗资产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推进,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出售医疗资产及关联交易之剩余交易对价支付时间调整暨签署补充协议(三)的事项,有利于出售医疗资产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推进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该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高允斌 刘杰 罗实劲
202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