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61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交易概述
合肥维信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信诺贸易”)是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随着公司控股的昆山第 5.5 代 AMOLED 生产线及固安第 6
代 AMOLED 生产线产能的持续释放,公司参股的合肥第 6 代 AMOLED 生产线
已开始量产交付,公司设立维信诺贸易作为集采平台,其未来规划为依托公司原有的供应商资源,积极开展与供应商合作,制定高效能的采购方案,实现公司各产线原材料的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
鉴于维信诺贸易日常经营采购的融资需求,经与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投”)协商一致,双方拟签署《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采取委托贷款的方式,由合肥建投将其资金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向维信诺贸易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金额 15亿元人民币。公司为上述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拟与合肥建投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额度不计入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
本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合肥维信诺贸易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W70UA0Y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合肥综合保税区内
5.法定代表人:刘传珍
6.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20 年 9 月 10 日
8.经营范围: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电子科技、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化工产品(除危险品)销售;仓储服务(除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2021 年 9 月 30 日/2021 年三季度
总资产 258.38 1,113.40
总负债 260.56 1,116.69
净资产 -2.18 -3.28
营业收入 - 1,238.75
利润总额 -2.18 -1.10
净利润 -2.18 -1.10
注:1.合肥维信诺贸易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成立,鉴于供应商导入需要时
间,2021 年三季度才开始逐步开展采购活动;
2.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3.2020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维信诺贸易为公司直接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委托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合肥维信诺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人: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受托人: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只能用于支付AMOLED显示屏相关原材料
的采购款项。
第二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币种为人民币,借款金额为15亿元整;
2.2 借款期限为60个月。
第三条 借款担保
3.1 借款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委托人确定。担保合同由委托人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另行签订。
3.2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委托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另行提供符合委托人要求的担保。
第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合肥维信诺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履行提供最高额保证。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与债务人、受托人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签订的徽商银行委托贷款合同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及保证范围
2.1 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壹拾伍亿元整;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伍亿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2.2 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借款(或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委托徽商银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2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4 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贸易委托贷款事项,主要用于日常经营采购,有利于优化公司供应链管理,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司资金周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维信诺贸易为公司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虽然维信诺贸易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 1,895,218.48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24.7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1,133,000.0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4.58%,对子公司担保为 762,218.48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委托贷款合同》;
3.《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