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387 深市 维信诺


首页 公告 维信诺:2021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维信诺:2021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6

维信诺:2021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5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1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2021 年 11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
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1 号院 7 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严若媛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556,338,46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0.67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13,123,64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20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143,214,8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47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12,556,7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1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1,072,4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15 人,代表股份 11,484,2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39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增加与参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035,6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68%;反对5,302,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253,9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7690%;反对
5,302,8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23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周天石律师和陈继鑫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1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