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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5 号3 号楼3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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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行 人 声 明 】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它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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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行 概 况 】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1,530万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人民币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
(五)预计发行日期: ●
(六)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6,104.0037 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全体股东所
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人控股股东北京久其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
人赵福君、董泰湘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
福君同时承诺: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所持
公司股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售期内不转让。
作为公司股东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
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所持
公司股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售期内不转让。
(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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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1、发行人控股股东北京久其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赵福君、董泰
湘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赵福君同时承诺: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所持公司股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售期内
不转让。
作为公司股东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所持公司股份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限售期内不转让。
2、经发行人2008年2月1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票
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15,391,982.24元。
3、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是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
经申请,公司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报价转让交易已于2008年1月28
日起暂停。
4、发行人的软件收入具有季节性特点,主要集中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前三
季度实现的软件收入在年度总额中的占比都较低。但是,发行人的期间费用支出
在全年各季度的分布还是较为均匀的,因此,发行人实现的净利润同样存在明显
的季节性,每年前三个季度实现的净利润都比较低,第四季度实现的净利润则占
到全年的大部分。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2008年第一季度,发行人
实现的软件收入及净利润分别为1,235.67万元及135.65万元,占2008年度实现
的软件收入及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1.31%及2.79%。
5、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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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投资项目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
仍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因素等导致项目
延期或无法实施,或者导致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的可能性。
6、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行人是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
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0811001017),
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在上述有效期内,发行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15%。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6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的通知》(发改高技【2007】30号)、《关于发布2007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
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513号)和《关于发布2008年度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700号),报
告期内发行人均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适用10%的所得税税
率。若未来年度发行人继续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仍将享受
1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2)增值税
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
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前按17%的法定
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不予征收企业
所得税。发行人2008年、2007年及2006年收到的增值税返还金额分别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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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5,119.69元、10,866,907.48元及5,847,215.75元,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8.54%、26.08%及19.78%。
若上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发行人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
响。
7、本次发行前,赵福君、董泰湘夫妇直接和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股份比例合
计达到79.54%,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他们仍直接和间接控制
发行人50%以上的股份。因此,发行人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持股比例优势,共
同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经营决策加以控制的可能性。
发行人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并特别注意
上述事项的描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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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封 卷 稿)................................................................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 释 义............................................................................................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