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7-035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7月10日以电话和短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7年7月1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孙毅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0名,实际出席董事10名。监事会成员、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在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实施。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
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机构投资者及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对象将在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0%。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为1,978,719,849股,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为395,743,969股(含395,743,969股)。在上述发行股份数量范围内,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上市地点
限售期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
将用于以下项目的建设: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万元)
1 印度尼西亚巴丹图鲁水电站项目注 1,132,038 11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 40,000
合计 1,172,038 150,000
注:印度尼西亚巴丹图鲁水电站项目总投资额为16.68亿美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7
月12日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6.7868计算,折合人民币1,132,038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投资需要的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具体内容参见《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其鉴证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宜;2、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发行时机、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起止日期等具体事宜;
3、批准并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4、批准并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各项文件、合同及协议;
5、负责办理审核过程中与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反馈意见回复等事宜;6、办理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登记、锁定和上市等事宜;
7、如国家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8、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增资、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9、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八、审议通过《关于相关主体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