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 新光 公告编号:2021-102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于近期收到了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 07 民初 440 号、441 号、
442 号)。现将诉讼材料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序 原告 被告 诉讼金额 受理法 受理时 案件简述 诉讼请求
号 院 间
自 然 原告主张因被告虚假陈述 1、被告连带赔偿因虚假陈述给
1 人 徐 10,853.8 给原告造成投资损失,请 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交易
某 元 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人民 税费、利息等共计 10,853.8 元;
币 10,853.8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 然 浙江省金 原告主张因被告虚假陈述 1、被告连带赔偿因虚假陈述给
2 人 黄 新光圆成 3,774.5 华市中级 2020年12 给原告造成投资损失,请 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交易
某燕 元 人民法院 月 30 日 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人民 税费、利息等共计 3,774.5 元;
币 3,774.5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 然 原告主张因被告虚假陈述 1、被告连带赔偿因虚假陈述给
3 人 闻 547.21 元 给原告造成投资损失,请 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交易
某强 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人民 税费、利息等共计 547.21 元;
币 547.21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判决情况
上述三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的投资行为并非发生于新光圆成虚假陈述行
为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其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
判决驳回上述三位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目前,公司累计收到 37 名投资者以证
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
97.29 万元。其中已判决 5 起诉讼,合计金额 4.47 万元,其余诉讼均未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鉴于其他相关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