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 新光 公告编号:2021-115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于近期收到了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20】浙 07 民初 426 号)及民事判
决书(【2021】浙 07 民初 17 号)。现将诉讼材料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序 原告 被告 诉讼金额 受理法 受理时 案件简述 诉讼请求
号 院 间
自 然 新光圆成、 2020 年 原告主张因被告虚假陈述给原 1、被告赔偿原告2,232 元;
1 人 李 周晓光、虞 2,232 元 12 月 31 告造成投资损失,请求法院判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
某 云新 浙江省金 日 令被告赔偿人民币 2,232 元。 担。
自 然 华市中级 原告主张因被告虚假陈述给原 1 、 被 告 赔 偿 原 告
2 人 裴 新光圆成 103,333.72 人民法院 2021 年 1 告造成投资损失,请求法院判 103,333.72 元;
某芬 元 月 29 日 令被告赔偿人民币103,333.72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
元。 担。
二、进展情况
1、根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20】浙 07 民初 426
号),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周晓光、虞云新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5 日内支
付李某赔偿款310.27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25元由周晓光、
虞云新承担。
2、根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浙 07 民初 17
号),法院认为原告裴某芬的投资行为并非发生于新光圆成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
至揭露日期间,其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判决驳回
原告裴某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目前,公司累计收到 47 名投资者以证
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
94.82 万元。其中已判决/调解 7 起诉讼,合计金额 15.03 万元,其余诉讼均未
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鉴于其他相关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