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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光、
虞云新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青口工业区,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2016 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
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周晓光,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虞云新,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 年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
周晓光、虞云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人关系和权益变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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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2019〕8 号、〔2021〕5 号),参与新光圆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新光”)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的
泰达宏利基金-民生银行-泰达宏利价值成长定向增发 481 号资产
管理计划(以下简称“481 号计划”)、泰达宏利基金-平安银行
-龚品忠(以下简称“491 号计划”)、信诚基金-中信银行-信诚
基金定众 1 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众 1 号”)等 3
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以下简称“资管产品”)成立、存续、到
期后均与*ST 新光控股股东新光集团存在重要资金关联,实际运
作均由新光集团员工负责,新光集团还承担 481 号计划和定众 1
号优先级份额的差额补足义务;光大保德信资管-浦发银行-光大
保德信耀财富富增 4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富增 4 号”)
的优先级和劣后级资金均由新光集团提供融资安排,该产品名义
资产委托人义乌市翔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成立、运作
和管理实际由新光集团负责,新光集团同时承担其优先级份额持
有人的差额补足义务。
新光集团存在以前述 4 只资管产品参与*ST 新光 2016 年非公
开发行股份认购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08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光集团与 481 号计划、491 号计划、
定众 1 号、富增 4 号构成一致行动关系。481 号计划、491 号计划、
定众 1 号、富增 4 号认购*ST 新光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
*ST 新光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为 8.7%。截至目前,前述 4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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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减持比例已超过 5%。新光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晓光、
虞云新未就前述一致行动关系和权益变化情况履行规定的报告、
公告义务。
二、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2016 年,*ST 新光向新光集团、虞云新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浙
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房产”)100%股权、
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建材城”)
100%股权。2019 年 4 月 27 日,*ST 新光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
组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及致歉公告》《关于回
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的公告》
显示,万厦房产、新光建材城 2016 年至 2018 年度累计业绩承诺
的实现比例为 64.13%,差额为 14.35 亿元。根据*ST 新光与新光
集团、虞云新于 2016 年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新光集团
应补偿股份 406,821,907 股,并退还已分红现金 156,469,964.00
元;虞云新应补偿股份 45,202,434 股,并退还已分红现金
17,385,551.50 元。
*ST 新光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2019 年 5 月 21 日召开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
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的议案》。截至目前,新光集团、虞
云新仍未履行前述业绩补偿义务。
新光集团作为*ST 新光控股股东,周晓光、虞云新作为*ST
新光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披露与前述 4 只资管产品的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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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和权益变动情况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8.1 条的规定;新光集团、
虞云新作为*ST 新光 2016 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
义务人,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的
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周晓光、虞云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光、虞云新如对本所作出的纪
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新光圆成股份
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
场递交方式提交给 本 所 指 定 联 系 人 ( 刘 女 士 , 电 话 :
0755-88668240)。
对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光、虞云新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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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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