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青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1999年9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配股说明书》,为方便广大投资者,现就《配股说明书》所载之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配股比例和对象:本次配股按每10股配1.388889股的比例向于1999年9月20日收盘时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青岛东方”普通股股东配售新股。
二、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7.8元。
三、股权登记日:1999年9月20日
除权基准日:1999年9月21日
四、配股缴款起止日期:1999年9月23日至1999年10月13日(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不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认购权。
五、缴款地点:
1、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规定的认购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在股票托管券商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缴款手续。
2、国家股股东和高管股股东在认购时间内到公司财务部办理缴款手续。
六、缴款办法:
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规定的认购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在各托管券商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认购配股,填写“青东方A1”买入单,委托代码为“8739”,认购价格为每股7.8元。配股数量为截止股权登记日时股东持有股数乘以配售比例(10:1.388889)后取整数,不足一股的不予认购;国家股股东和高管股股东在认购时间内到公司财务部办理有关手续。
七、本次获配股票可流通部分的上市日期另行公告。
八、咨询办法:
公司证券部
电话:0532-2829999
联系人:阎国强 刘萍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8085588
联系人:赵远军 刘然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