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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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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4—
45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召开第十
二届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度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授权期限为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授权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判断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
本次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证券监管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格投资者等不超过 35 名(含本数)特定对象。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确定方式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最终发行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定价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五)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为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继续授权经营管理层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有权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
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发行的时机等;

  2、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的要求,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并履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手续等,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3、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锁定、上市手续;

  4、根据本次发行结果,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总股本等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

  5、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审批备案或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国家对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监管部门有新的要求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的,根据国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本次发行事项以及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

  6、如监管部门要求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规定、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监管部门要求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具体方案进行调整;

  7、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8、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9、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0、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九)决议有效期

  授权期限为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审议具体发行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度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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