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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二000年度配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01-02-21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二000年度配股说明书
                                  配股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惠天热电
  股票代码:0692
  公司名称: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配股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沈阳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配售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配售比例:以1999年期末总股本23,007.9881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以现有总股本每10股配售2.947162股)
  配售发行的股票数量:3,221.1607万股
  配售价格:每股人民币10.00元
  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惠天热电
  股票代码:0692
  一、 绪  言
  本配股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1999]12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四号< 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9 年修订)及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21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写。  本次配股方案是经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0年 8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并由2000年9月20日召开的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通过。本方案已经中国证监会沈阳证券监管办公室沈证办上市字[2000] 37 号文初审同意,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公司字 [2001]34号文复审批准。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桂敏杰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5045号  电话:(0755)2083333   传真:(0755)2083947   2、发行人: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树春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联系人:李俊山 刘斌  电话:(024)22928062   传真:(024)22939480
  3、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
  联系人:焦阳、鲁春阳、刘洪涛
  电话:(010)64654818 
  传真:(010)64661041
  4、副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南峰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二十层
  联系人:高健、孙雷
  电话:(021)53084553
  传真:(021)53084311
  5、分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
  联系人:吕闻念、赵杨
  电话:(0755)3788766
  传真:(0755)3788877
  6、分销商: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贵安
  注册地址:宜昌市滨湖路2号
  联系人:宋保纲、何刚
  电话:(010)84273990
  传真:(010)84273969
  7、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沈阳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齐群
  经办律师:齐群、吴杰
  电话:(024)22870871
  传真:(024)22825470
  8、主承销商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庆春路159号中河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祥甫
  经办律师:张立民、沈田丰
  电话:(0571)7210882
  传真:(0571)7213519
  9、会计师事务所: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十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胡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乌克平、胡颖
  电话:(024)22717745
  传真:(024)22714247
  三、主要会计数据
  投资者在阅读本配股说明书时,如需进一步详尽了解公司各项财务数据,敬请阅读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摘要和2000年中期报告摘要。该两项报告分别刊登于2000 年3月30日和2000年8月5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投资者也可查询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网址:www.cninfo.com.cn。
                                                单位:千元
   项  目                  1999年            2000年中期
  1、总资产               1,371,029.89        1,401,170.73
  2、股东权益               796,739.45          844,365.90
  3、总股本                 230,079.88          234,204.88
  4、主营业务收入           463,651.21          352,037.87
  5、利润总额               107,643.83           58,389.59
  6、净利润                  91,489.80           38,208.47
  四、符合配股条件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1999]12号)的规定,进行了逐条检查,认为公司2000年9月20 日股东大会通过的《二000年增资配股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现行的配股政策和条件。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沈阳房产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完全分开,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2、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
  3、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系统工程, 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相关投资项目已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4、前一次配售的股份已经募足,2000年8月16日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华会股审字[2000]第0078号),表明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董事会《前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说明》及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相符。
  5、公司前次配股时间在1998年7月,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已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6、公司于1997年2月27日在深交所上市,历经二个完整会计年度。1998、1999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3.00%和11.48%,平均为12.24%, 符合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的要求。
  7、公司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8、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 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9、本次配售股票限于人民币普通股, 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10、本次配股以1999年12月31日总股本23,007.9881万股为基数,按照10:3的比例实施配股,未超过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30%。
  11、公司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12、公司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3、公司前次配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
  14、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会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15、公司申报材料不存在虚假陈述。
  16、公司1999年12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为3.46元,本次配股价格为10.00元/股,高于配股前每股净资产。
  17、公司没有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8、公司的资金、资产没有被控股股东占用,与控股股东没有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19、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配股政策和条件,具备配股资格,并愿意为董事会作出的关于2000年增资配股的决议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公司上市以来历年分红派息情况
  公司于1997年2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后历年分红派息情况如下:
  1、1996年度:1997年6月20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告,以公司上市后5,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2.00元人民币(含税),用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1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5,500万股。
  2、1997年中期:1997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告, 以公司总股本5,500万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6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8,800万股。
  3、1997年度:1998年6月6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告, 以公司总股本8,8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红股2股,派发现金1.0元(含税)。本次送股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0,559.9998万股。
  4、1998年中期:1998年10月29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告, 以公司总股本14,559.9998万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80219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23,007.9881万股。
  5、1998年度:1999年4月29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告,不分配、不转增。
  6、1999年度:2000年5月19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告,不分配、不转增。
  六、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沈阳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配股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程序、实质条件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配股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申请配股的上报待批条件”。
  七、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说明
  1、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募集资金数量
  本公司于1998年7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上字(1998)74 号”文件批准向全体股东配售4,000万股普通股,配股价格8.20元/股,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32,228.0万元人民币(其中:实物资产20,467.20万元,系本公司国家股股东以其所属的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经评估后的部分净资产认购其应配股份;现金11,760.8万元人民币)。该项募集资金于1998年8月31日全部到位,并经沈阳会计师事务所(现为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以沈会师股验字(1998)第0018号《验资报告》验证。
  2、前次配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公司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