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盛世鑫和置业有限公司向其股东提
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的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盛世鑫和置业有限公司向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盛世鑫和置业有限公司按被持股比例向外部股东天津保利香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已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及保障措施。
2.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盛世鑫和置业有限公司按照被持股比例向双方股东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双方股东权利和义务对等,执行统一标准,不存在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
杨小舟 张 巍 朱 岩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