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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7

申万宏源: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续签证券与金融
  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投”)续签《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续签《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约定公司与中国建投及其附属公司在各自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根据一般商业条款及市场惯例并按当时市价或费率互相提供证券及金融产品和交易,并由公司向中国建投及其附属公司提
供证券及金融服务,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次续签顺应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协议的内容、形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续签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小雯        武常岐        陈汉文        赵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续签证券与金融
    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任独立董事,我们审议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续签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续签的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内容、形式以及已履行的审议与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就本次关联/连交易回避表决。

  2.该次续签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框架协议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续签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小雯        武常岐        陈汉文        赵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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