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出售资产的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核查。
本次拟交易情况如下: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深圳华强电子世界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长春华强吉佳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强吉佳”)72%的股权转让给沈
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本次交易采取账面净资产与评估价值孰高的定价原则,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4年7月31日净资产4,614.29万元为定价依据,确认3,322.29万元为华强吉佳72%股权的转让价格。
我们认为,华强吉佳成立至今未获得开发项目且无实际经营,最终能否获取项目的前景不明朗。我们认为公司退出该项目的运营,转让该公司股权不会损害深圳华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连和
管林根
刘纯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