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
之
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75T30 室
2021 年 9 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证券”)作为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大生物”或“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联席主承销商(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以下简称“《承销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规则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针对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议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0 年 9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80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同意成大生物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辽宁成大
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19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上交所科创板规则指引》第八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确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序号 投资者全称 投资者类型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1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 24 个月
公司
注: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前述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详见本核查报告第三部分的内容。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上交所科创板规则指引》第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人数的规定。
(二)拟认购数量
中证投资已同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中证投资将依据《上交所科创板规则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根据《上交所科创板规则指引》,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预计其认购比例不
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即 208.25 万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
发行价格后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
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
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因中证投资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联席主承销商有权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中证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共有 1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数量 208.25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00%。符合《实施办法》、《上交所科创板规则指引》中对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规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承销规范》《上交所科创板规则指引》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标准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 91370212591286847J
/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4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 年 4 月 1 日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4 月 1 日 营业期限至 不限定期限
经营范围 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上范围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张佑君(董事长)、张东骏、方浩
主要人员 监事:牛学坤
总经理:方浩
联席主承销商核查了中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证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中证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中证投资已经办理了 2020 年报公示手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经营状态为“存续”。
(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持有其100%的股权,中信证券实际控制中证投资。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上交所科创板规则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中证投资作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上交所科创板规则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中信证券自 2017年起将其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由中证投资全面承担,中证投资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了母公司中信证券统一体系。另经核查,2018 年 1 月 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七批)》,中证投资已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成为会员,接受协会自律管理。
(4)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前,保荐人中信证券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本次发行前发行人 0.2972%的股份,中信证券控制的广证领秀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广州证券新兴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本次发行前发行人 0.0011%的股份。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中信证券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
业务股票账户、信用融券专户及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合计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辽宁成大,证券代码:600739)股票1,951,309 股,占辽宁成大总股本的 0.1276%。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中证投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联席主承销商核查了中证投资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证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中证投资出具的承诺,中证投资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6)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证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中证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认购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订立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协议约定了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及认购款项支付;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条款;违约责任;转让与放弃;通知与送达等内容。
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上交所科创板规则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