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大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本次成大生物相关股东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41,645.00 万股。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对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辽宁省国资委承诺
1、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单位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本单位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二)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辽宁国资经营公司承诺
1、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本公司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三)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成大承诺
1、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日
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本公司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四)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五)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四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如本人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如本人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三、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
发行价格 110.00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直接或间接 直接或间接 原股份锁定 本次延长
名称/姓名 与公司关系 持有股份数 持有股份比 期 后锁定期
量(万股) 例(%)
辽宁省国资委、 实际控制人、 2024 年 10 2025 年 4
辽宁国资经营公 间接控股股 22,766.38 54.6677 月 27 日 月 27 日
司、辽宁成大 东、控股股东
杨旭 董事、高级管 657.49 1.5788 2022 年 10 2023 年 4
理人员 月 27 日 月 27 日
董事、高级管 2022 年 10 2023 年 4
高军 理人员、核心 233.16 0.5599 月 27 日 月 27 日
技术人员
刘蕴华 高级管理人员 246.41 0.5917 2022 年 10 2023 年 4
月 27 日 月 27 日
刘晓辉 独立董事 2.00 0.0048 2022 年 10 2023 年 4
月 27 日 月 27 日
高级管理人 2022 年 10 2023 年 4
白珠穆 员、核心技术 57.42 0.1379 月 27 日 月 27 日
人员
高级管理人 2022 年 10 2023 年 4
周荔葆 员、核心技术 47.62 0.1143 月 27 日 月 27 日
人员
张庶民 董事、高级管 22.77 0.0547 2022 年 10 2023 年 4
理人员 月 27 日 月 27 日
刘颖丽 监事 0.62 0.0015 2022 年 10 2023 年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