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作为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说明如下:
1.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并同意以 19.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