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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680: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9

688680: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9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海通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建投承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87号),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2,10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每股69.9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6,943.94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4,690.64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361Z0126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与中信建投、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7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户名          银行名称              账号            账户余额

上海海优威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材料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 971600788011000026232 2,953.765.21
公司          支行

上海海优威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材料股份有限                      50131000838334722    4,981,348.44
              份有限公司张堰支行

公司
上海海优威应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用材料技术有                      50131000838318654    72,938,358.98
              份有限公司张堰支行

限公司
上饶海优威应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用薄膜有限公                      50131000852735523    1,784,326.72
              份有限公司张堰支行



                        合计                          79,704,034.14

  注:上述账户余额不包括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或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指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指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丙方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谦、李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指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指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子公司

  乙方指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丙方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若有),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谦、李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邮件/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堰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上海海优威应用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堰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上饶海优威应用薄膜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堰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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