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的实
际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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