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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676: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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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谨慎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0 日,并同意公司以 14.02 元/股的价格向 273 名激
励对象授予 679.8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赵纯祥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高赐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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