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89 证券简称:力合微 公告编号:2021-025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000 万股的 1.1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本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 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 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方案。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上市规则》《披露指南》所规定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A 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1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000 万股的 1.1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 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 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56 人,占公司员工总数 288 人(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 54.17%。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
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 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的 限制性股 占授予 权益 占目前总股
票数量 (万股) 总量比例 本的比例
一、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周世权 中国 财务总监 3.00 2.73% 0.030%
陈丽恒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50 3.18% 0.035%
周晓新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50 3.18% 0.035%
朱永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80 1.64% 0.018%
二、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 152 人) 98.20 89.27% 0.982%
合计 110.00 100.00% 1.1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则公司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若激励对象归属前成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20%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40%
第三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40%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
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
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8.6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8.6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8.60 元/股,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且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 120 个交易
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具体如下: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