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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8月2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11-13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清华大学研究院 C52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2,434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9,734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力合创投、刘鲲、古树园投资,持有公司
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刘元成、吴颖、金涛、周晓新以及员工持股
平台目标创新、志行正恒出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宁波东钱、立元创投、宏敏利投资、华峰集
团、海辉石投资、李志云、樊红、沈陈霖、陈金城、雷宗岱、葛慧丽、冯震罡、
朱方、朱征、刘丽琳、陈昌、孔国兴、郑建娣、贺臻、别力子、陈曦出具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贺臻、刘鲲、别力子、沈陈霖、
刘元成、雷宗岱、陈曦、吴颖、金涛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3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
述规定。同时,自离职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鲲、沈陈霖、刘元成、吴颖、金涛出
具承诺,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其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
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8 月 23 日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承诺
(一)发行人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力合创投、刘鲲、古树园投资,持有公司
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刘元成、吴颖、金涛、周晓新以及员工持股
平台目标创新、志行正恒出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宁波东钱、立元创投、宏敏利投资、华峰集
团、海辉石投资、李志云、樊红、沈陈霖、陈金城、雷宗岱、葛慧丽、冯震罡、
朱方、朱征、刘丽琳、陈昌、孔国兴、郑建娣、贺臻、别力子、陈曦出具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贺臻、刘鲲、别力子、沈陈霖、
刘元成、雷宗岱、陈曦、吴颖、金涛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
述规定。同时,自离职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6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鲲、沈陈霖、刘元成、吴颖、金涛出
具承诺,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其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
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以上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
发行人的相关承诺”之“(一)发行人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力合创投、刘鲲、古树园投资、宁波东钱、
立元创投出具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
减持:( 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
则顺延;( 2)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在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未发生延长锁定期情形的,可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进行
减持,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以上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
发行人的相关承诺”之“(二)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
意向”。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
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 其将依据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启动股价稳定
的措施。
以上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
发行人的相关承诺”之“(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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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建设与产能释放需要一定周期,在建设期内难以获得较高收益,因此公司
存在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为降低本
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加强主营业务的不断开拓,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3、完善公司的分红政策,保证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以上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
发行人的相关承诺”之“(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就利润分配事项承诺如下: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
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发行人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公司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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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现金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条件及最低比例: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
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 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4、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
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并由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
5、公司根据生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