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有关文件后,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上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梁振兴、彭晓洁、傅穹、张丽娜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