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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05

海目星: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559        股票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4-063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4,000 万股

  2、发行价格:25.49 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1,019,600,000.00 元

  4、募集资金净额:1,010,523,023.38 元

  ●本次发行股票预计上市时间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目星”)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 40,000,000 股已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共有 13 名,均以现金参与认购,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其减持需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均以现金参与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 年 9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2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2022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原方案中第九项“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进行调整,调整了“西部总部及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的项目名称和拟投资总额。

  2023 年 9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数量进行调整。

  2023 年 9 月 11 日及 2023 年 9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与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后均延长 12 个月,
即延长至 2024 年 10 月 9 日。

    2、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4 年 1 月 23 日,上交所审核中心审核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申请。

  2024 年 6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海目星激光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01 号文),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4,000.00 万股,发行规模为 101,960.00 万元,符合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01 号文)的相关要求,发行股数未超过《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即 2,800 万股)。

    3、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T-
2 日),即 2024 年 8 月 9 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
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 25.49 元/股。

  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5.49
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00.00%。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交易经审议通过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19,60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9,076,976.6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10,523,023.38 元。

    5、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 年 8 月 20 日出具的《海目星
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
第 ZI10523 号),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49 元/股,发行数量 40,000,000 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19,600,000.00 元。截至 2024 年 8 月 16 日止,保荐人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联广场大厦支行开立的账户为 350645001252 的人民币账户已收到海目星本次发行认购资金人民币1,019,600,000.0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019,6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的保荐承销费人民币
5,403,880.00 元(含税)后的余额为人民币 1,014,196,120.00 元,已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分别存入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莲塘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南区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 年 8 月 20 日出具的《海目星
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
第 ZI10524 号),截至 2024 年 8 月 19 日,海目星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 40,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49 元,募集资金人民币1,019,6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9,076,976.62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10,523,023.38 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40,000,0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970,523,023.38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3,962,000.00 元、累计股本为人民币 243,962,000.00 元。

    2、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 40,000,000 股已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1、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01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及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本次获配的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
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邀请书》《追加申购报价单》以及《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发出缴款通知及签订《认购协议》、缴款及验资等本次发行相关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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