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1 证券简称:科威尔 公告编号:2023-064
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数量:3,117,077 股
2、发行价格:60.41 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188,302,621.57 元
4、募集资金净额:183,425,263.07 元
预计上市时间
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威尔”、“公司”或“发行人”)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 3,117,077 股股份已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将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3,117,077 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傅仕涛先生。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批复过程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确认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并就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决议有效期等发行相关事宜予以审议决定,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2023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等议案,确认了本次发行竞价结果和具体方案。
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确认了调整后的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于2023年8月17日由上交所受理并收到上交所核发的《关于受理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204 号)。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
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3 年 11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5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 3,117,077 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3,706,014 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3,706,014 股的 70%(即 2,594,210 股)。
3、发行价格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 50.81 元/股(以下简称
“发行底价”)。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60.41 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18.89%。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88,302,621.57 元,扣除发行费用 4,877,358.50 元(不
含税),科威尔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183,425,263.07 元。
5、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7 号资产管理产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 6 名投资者。本次发行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特定对象 获配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限售期(月)
1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15,811 73,447,142.51 6 个月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21,281 61,695,585.21 6 个月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1,550 18,820,735.50 6 个月
序号 特定对象 获配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限售期(月)
4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 303,952 18,361,740.32 6 个月
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
5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 227,964 13,771,305.24 6 个月
联裕远 7 号资产管理产品
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519 2,206,112.79 6 个月
合计 3,117,077 188,302,621.57 -
6、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8、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3]230Z0255 号),截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 17:00 时止,联席主承销商国泰
君安为本次科威尔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指定的申购股票募集资金收款账户已经收到申购资金共计人民币 188,302,621.57 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3]230Z0254 号),截至 2023 年 11 月 21 日止,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已将
扣除保荐承销费 300 万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 185,302,621.57 元划入科威尔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支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开立的账户。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88,302,621.57 元,扣除发行费用 4,877,358.50 元(不
含税),科威尔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183,425,263.07 元,增加股本人民币 3,117,077.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180,308,186.07 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的 3,117,077 股股份已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联席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2、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
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缴款及验资等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