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39 证券简称:亿华通 公告编号:2022-025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 H 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际情况等,单独或共同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修改注册资本及工商备案的相关事宜。
修订前后《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对照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草
案)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草案)》将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在此之前,现行《公司章程》将继续适用。
特此公告。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5 日
修订前章程序 修订前章程内容 修 订 后 章 程 修订后章程内容
号 序号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收购其股份;
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
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 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
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 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 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在公司存在可赎回股份的情形下,就公司有权购回可赎回股份而
言,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购回,其价格不得超过某一最高价格
限定;如以招标方式购回,则有关招标必须向全体股东一视同仁地
发出。
第三十三条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 H 股,皆可依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不受转让权的 第三十四条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 H 股,皆可依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不受转让权的任
任何限制,亦不附带任何留置权;但是除非符合下述条件,否则董 何限制,亦不附带任何留置权;但是除非符合下述条件,否则董事会可
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件,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件,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一)与任何 H 股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 H 股股份所有权的转 (一)转让文据只涉及 H 股;
让文件及其他文件,均须登记。如有关登记须收取任何费用,则该 (二)转让文据已付香港法律要求应缴的印花税;
费用不得超过《香港上市规则》中不时规定的最高费用; (三)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
(二)转让文据只涉及 H 股; 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三)转让文据已付香港法律要求应缴的印花税; 如果董事会拒绝登记股份转让,公司应在转让申请正式提出之日起二
(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 个月内给转让人和受让人一份拒绝登记该股份转让的书面通知。
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五)如股份拟转让与联名持有人,则联名登记的股东人数不得超
过四名;
(六)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
如果董事会拒绝登记股份转让,公司应在转让申请正式提出之日起
二个月内给转让人和受让人一份拒绝登记该股份转让的书面通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