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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医疗: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4

稳健医疗: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88      证券简称:稳健医疗        公告编号:2024-036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一)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
通过邮件和电话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婷婷女士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候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审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原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拟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换届选举。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公司监事会拟提名吴克震先生、赵霞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选举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的义务和职责。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个人简历

  吴克震先生, 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学历、法国波尔多大学 DBA 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在读。1998 年至 2012 年,历任
当纳利亚洲印务有限公司成本主管、财务经理、财务总监;2012 年至 2013 年,任新加坡金鹰集团赛得利(福建)纤维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13 年至 2016 年,任斯道拉恩索包装有限公司中国区 CFO;2016 年 8 月至今,就职于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务管理中心总监、公司医疗板块轮值 CEO,现任供应链高级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吴克震先生持有厦门泽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874%的份额。吴克震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赵霞女士,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本科学历,在读香港中文大学理学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5 月,就职于同人会计师事务所,最后任职项目经理;2003 年 1 月至 2003
年 10 月,任职光汇石油有限公司会计主管;2003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 月,就职于沃尔
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任职至财务部财务总监;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职深圳盒
马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0 年 1 月至今,就职于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现任财务管理中心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赵霞女士持有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5.9%的份额。赵霞
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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