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02 证券简称:美迪西 公告编号:2023-039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1. 发行数量:12,690,355 股
2. 发行价格:78.80 元/股
3. 募集资金总额:999,999,974.00 元
4. 募集资金净额:985,290,674.59 元
预计上市时间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迪西”或“发行
人”)本次发行新增 12,690,355 股股份已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过户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12,690,355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 CHUN-LIN CHEN 和陈金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批复过程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2022 年 2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 年 2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经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 年 2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则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及同意注册过程
2022 年 6 月 29 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关于上海美迪
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认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 年 2 月 13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美迪西生
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5 号)
(注册生效日为 2023 年 2 月 7 日)。
(二)本次发行的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3 年 7 月 27 日。发行价格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70.17 元/股。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按照“申购价格优先、申购金额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78.80 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比率为 112.30%。
3、发行数量
根据《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本次发行不超过 26,105,011 股(含本数)。
2023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并经发行
人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 年度利润分
配除权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为 2023 年 6 月 2 日。由于权益分派已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实施完毕,本次发行股数由不超过 26,105,011 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
36,547,015 股(含本数)。
根据《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00 万元(含本数),股票数量不超过 14,251,104 股(含本数,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100,000.00 万元除以发行底价 70.17 元/股,向下取整精确至1 股),且不超过 36,547,015 股(含本数,为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 121,823,386股的 30%)。
根据意向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12,690,35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999,999,974.00 元,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发行方案》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4、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999,999,974.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4,709,299.41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85,290,674.59 元,未超过募集资金规模上限,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5、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 (联席主承销商)”或“广发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金公司 ”)。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根据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 年 8 月 4 日出具的《上
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司农验字[202
3]23006680016 号),截至 2023 年 8 月 3 日下午 16:00 时止,广发证券指定的投
资者缴存款的银行账户已收到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999,999,974.00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 年 8 月 4 日出具的《上海美
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4977 号),截
至 2023 年 8 月 4 日止,美迪西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999,999,974.00 元,扣
除承销保荐费等各项发行费用 14,709,299.41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5,290,674.59 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 12,690,355.00元,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972,600,319.59 元。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发出认购邀请、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发出缴款通知及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缴款及验资等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及《发行方案》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需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采取“申购价格优先、申购金额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配售原则。发行人和联席主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