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31 证券简称:皓元医药 公告编号:2023-064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时,鉴于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事项导致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现拟对《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698.2272万元。 15,021.7339万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0,698.2272万股,均为普通股。 15,021.7339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方提供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或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除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本条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须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决 除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 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须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决
议。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
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除上述修改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变更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改后形成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