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文件,基于个人独立客观判断,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0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同意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斌、王治强、卢远瞩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