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绿的谐波 股票代码:688017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eader Harmonious Drive Systems Co., Ltd.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胥西路 1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2020 年 8 月 27 日
特别提示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的谐波”、“本公司”、
“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至 36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
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27,542,939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2.87%,流通股数量占比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35.06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54.1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79.6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72.1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06.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
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截至 2020 年 8 月 14 日(T-3 日),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4.17 倍。本次发行价格所
对应的发行人市盈率为 106.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鉴于高端装备行业的重要战略地位,工业机器人及其核心部件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世界各主要工业国家都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资源进行相关产品的开发,我国目前也存在一批企业正在从事精密减速器的研发和生产。国际行业巨头凭借自身的底蕴积累具有较强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在谐波减速器领域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可能针对追赶者采取更激进的竞争策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以及知名度的提高,国际行业巨头可能会对公司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竞争措施,公司可能会面临国际行业巨头更大的竞争压力。
此外,虽然本行业的进入门槛较高,公司已拥有业内领先优势,但若不能保持技术优势、持续研发优势、大规模生产能力优势、品牌影响力,部分竞争对手的进入仍将对公司的行业地位造成潜在威胁。因此,未来公司可能会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
(二)下游行业发展不及预期带来的经营风险
公司核心产品是精密谐波减速器,其最大的下游应用领域为工业机器人。近年来,工业机器人行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16 年-2018 年中国工业机器人产量分别为 7.24 万台、13.11 万台、14.76 万台,复合增长率达
到 42.80%。但是从 2018 年四季度开始,受下游汽车和 3C 电子等行业增速放缓
影响,国内工业机器人的产销量出现下滑,以 2018 年四季度为例,国内工业机器人产量仅 3.27 万台,同比增速近三年来首次为负,为-2.14%。受此影响,公
司 2018 年四季度营业收入为 3,086.90 万元,占全年收入的 14.07%,公司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 18,590.10 万元,同比下滑 15.32%,净利润为 5,775.58 万元,同
比下滑 9.75%。随着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下游制造业有所复苏,其对工业机器人的需求也逐渐恢复,国内工业机器人产量从 2019 年 10 月起同比增长。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谐波减速器产品尚未交货的在手订单数量为 4.34 万台。
2020 年 1-4 月,公司谐波减速器新增订单 3.76 万台,相较上年同期 2.81 万台有
所回升。
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下游行业投资周期、市场竞争、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多个方面的影响。虽然公司订单数量有一定程度的回升,如果未来汽车和 3C 电子等工业机器人下游行业需求再度低迷或增速停滞、工业机器人应用领域不能持续扩大,则作为其核心零部件的谐波减速器需求量降低,将导致公司业务量出现下滑,公司将面临下游行业发展不及预期带来的经营风险。
(三)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47.08%、48.83%和 49.37%,处于较高
水平。未来,公司可能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原辅材料价格波动、用工成本上升、较高毛利业务的收入金额或占比下降等不利因素而导致综合毛利率水平下降,从而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较大影响。
(四)产品销售价格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谐波减速器的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 1,922.79 元/台、
1,885.13 元/台、1,631.95 元/台,呈现下降趋势。公司谐波减速器产品整体单位价格下降的原因一方面是产品结构中小型谐波减速器占比上升,另一方面是公司结合下游需求、市场情况调整了产品零售价格。如果未来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继续下降,但产品成本不能保持同步下降,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公司机电一体化发展不及预期对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带来的风险
2019 年由于下游机器人行业市场需求出现暂时性低迷,谐波减速器行业整
体受到不利影响,公司谐波减速器产能利用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为了迎合了
下游行业客户的市场需求,让下游制造商更加专注于其机器人应用场景的开发,促进下游行业使用效率的提高和生产成本的降低,国内外领跑企业纷纷开发一体化模块,使得谐波减速器行业向机电一体化、模块化方向发展。在这种趋势下,公司也已研发设计出机电一体化减速模组产品,将伺服系统、谐波减速器、传感器集成模块,为客户提供更为标准化的解决方案。但目前公司机电一体化产品仍处于起步阶段,2018 年、2019 年实现收入分别仅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 0.47%,1.47%,公司未来实现规模化生产仍存在不确定性,若未来机电一体化业务发展不及预期,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六)公司与主要经销商苏州东茂的合作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采用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公司主要经销商为苏州东茂,其实际控制人陈正东为持有公司 0.8%股份的股东。发行人与苏州东茂在报告期内的交易金额分别为 4,960.37 万元、5,014.21 万元、2,380.72 万元,占公司各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8.23%、22.84%、12.81%。通过与苏州东茂开展合作,公司能够有效利用苏州东茂渠道资源,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扩大产品销售及市场覆盖范围,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合作风险。
1、客户开发受限风险
发行人与苏州东茂于 2015 年 3 月、2020 年 3 月分别签订了《产品合作协议
书》,协议有效期限均为 5 年,上述协议在订货、交货、验货、货款支付、协议解除及争议解决等方面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保护双方权益,双方在协议中就市场开拓事项作出如下约定:(1)公司禁止给苏州东茂下游客户直接报价,或直接与苏州东茂下游客户签订合同及供应产品;(2)若有苏州东茂下游客户向公司询价,公司须转告客户让其向苏州东茂订购;(3)公司不得支持其他经销商或其他途径向苏州东茂下游客户报价及销售产品;(4)对于苏州东茂下游客户正在询问的相同机型,公司应予以查实,通报苏州东茂,得到苏州东茂同意方可报价。基于上述约定,公司不得在未经苏州东茂允许的情况下开发苏州东茂下游客户,公司客户开发受到一定限制。随着公司市场占有率的提升,上述限制可能会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与苏州东茂停止合作的风险
与苏州东茂开展合作,在提升公司市场推广能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公司与苏州东茂停止合作从而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如果未来苏州东茂出现经营业绩下滑、法律纠纷、违法违规等情形,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与苏州东茂之间的良好合作不能持续,将造成公司与经销模式下客户合作减少,使得公司销售收入下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