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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披露)

公告日期: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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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披露)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数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发行股数不超过
3,000 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2,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厚君及其关联方进取投资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

1、本人/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
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
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4、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
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
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6、此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夏厚君还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公司股东涂大记、江叔福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2、因坚定看好公司未来发展,本人自愿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上述锁定期延长至 36 个月,
即自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
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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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
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4、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
相应调整。
5、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6、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
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
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
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延安及监事胡德林的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
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
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
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
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
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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