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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488 沪市 福莱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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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488:福莱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1-05-12

605488:福莱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福莱新材                                      股票代码:605488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Fulai New Material Co., Ltd.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银河路 17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
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新材”、“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厚君及其关联方进取投资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人/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每年减持股份数
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4)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6)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7)此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夏厚君还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东涂大记、江叔福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2)因坚定看好公司未来发展,本人自愿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上述锁定期延长至 36 个月,即自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4)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
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5)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6)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8)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延安及监事胡德林的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
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在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实施顺序:

    ① 公司回购股票

    在上述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实施回购股份的决
议、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②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后,如公司股票仍旧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并启动相关增持程序。

    ③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后,如公司股票仍旧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具体增持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启动相关增持程序。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和程序如下:

    ① 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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