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08 证券简称:永茂泰 公告编号:2022-031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7
日实施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188,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33,840,000 元(含税);并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3.5 股,
共计转增 65,80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253,800,000 股。此外,中
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证监会
公告[2022]2 号)。
根据上述情况,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以现场
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 公司由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
全体股东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 全体股东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
限公司,在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照,营业执照号 91310118742121602R。
91310118742121602R。
2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700 万股,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在上海证 4,700 万股,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券交易所上市。
3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800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380 万元。
4 第十条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5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6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800 万股,均为普通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380 万股,均为普通
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7 第十九条 删除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8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
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办理。
9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10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1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2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转让后公司股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