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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Friend Co., Ltd.
(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 3759 号(宝山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7,5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不低于10%;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9 月 9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3,500 万股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建华、崔建兵兄弟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的承诺 5、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
行相应更改;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
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人科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上
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3、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
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
进行相应更改;
5、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
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行盛合伙、傅桐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上
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
整;
3、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
进行相应更改;
4、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
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孟玲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
整;
3、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
行相应更改;
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
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海兵、陈华、
蔡永生、刘宇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
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
行相应更改;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
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崔怀祥、付京洋、董红艳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