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福然德 股票代码:605050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Friend Co., Ltd.
(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 3759 号(宝山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然德”、“发行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简称或者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者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建华、崔建兵兄弟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人科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
行相应调整;
4、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5、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行盛合伙、傅桐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4、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孟玲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海兵、陈华、蔡永生、刘宇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崔怀祥、付京洋、董红艳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张兵、沈世平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就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
更改。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票价值,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制定如下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复权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责任主体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要求拟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并出具相关承诺函。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的次日起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