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Friend Co., Ltd.
(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 3759 号(宝山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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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7,5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不低于10%;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3,5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
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建华、崔建兵兄弟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简称 “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
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
行相应更改;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
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人科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简称 “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上
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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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3、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
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
进行相应更改;
5、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
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行盛合伙、傅桐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简称 “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上
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
整;
3、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
进行相应更改;
4、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
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孟玲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简称 “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
整;
3、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
行相应更改;
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
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海兵、陈华、
蔡永生、刘宇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简称 “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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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
行相应更改;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
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崔怀祥、付京洋、董红艳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简称 “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
整;
4、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
行相应更改;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
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张兵、沈世平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简称 “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3、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就相应股份数
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
行相应更改。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
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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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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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建华、崔建兵兄弟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
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