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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20 沪市 永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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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20:永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21-06-22

605020:永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onghe Refrigerant Co., Ltd.

        (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89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6,667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6 月 30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26,667 万股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拟由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667 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童建国和实际控制人童嘉成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二)童建国、童嘉成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股东童利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三)童建国、陈黎红作为童建国、童嘉成一致行动人童乐的法定代理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代理童乐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童乐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徐水土、余锋、应振洲、赵景平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李敦波、文龙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黄国栋、傅招祥、郑庆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七)童建国控制的公司股东梅山冰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八)公司股东浙江星皓、华立集团、南通奕辉、沈祁峰、上海佐亚、衢州永氟、衢州永弘、朱银良及其他股东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6 月 22 日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拟由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667 万股,且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
二、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并特别注意下列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因素:
(一)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氟化学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产业链覆盖萤石资源、氢氟酸、氟碳化学品、含氟高分子材料。氟化工行业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征,行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及相关下游如空调、汽车、电线电缆等行业的景气程度有很强的相关性。受上游原材料供应、下游产品市场需求、产品生产能力、环保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氟化工行业近年来经历了较为明显的周期性变化。若未来由于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行业低迷,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可能受到影响。
(二)重要原材料价格上行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包括萤石、无水氢氟酸、电石、硫酸、三氯甲烷等。其中氟化工的资源基础是萤石,由于萤石资源的不可再生属性,我国将其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来保护。

  虽然公司拥有萤石矿产资源,达到一定程度的自给水平,但公司仍需对外采购。随着我国从严控制萤石开采量,产量增速逐渐放缓。未来若国家对萤石矿产资源的消耗控制不断加强,以及市场需求变化,未来萤石价格可能持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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