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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股份: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9

永和股份: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3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部分调整。调整后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顺利进行,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情况

    1、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原方案内容为: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修订为: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童建国在内的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2、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原方案内容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

  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文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竞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修订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童建国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童建国将以不低于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的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

  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做出同意注册决定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竞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3、限售期安排

  原方案内容为: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等对限售期进行相应的调整。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安排。”

  修订为:

  “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童建国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等对限售期进行相应的调整。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安排。”

    4、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原方案内容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3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1    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              605,510.99          300,000.00
        材料产业园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0            50,000.00

                合计                              655,510.99          350,000.00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修订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19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投资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1    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              605,837.37          140,000.00
        材料产业园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0            50,000.00

                合计                            655,837.37          190,000.00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二、本次方案修订履行的相关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限售期安排及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等进行了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尚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方案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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