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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86 沪市 兆易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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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86:兆易创新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8-17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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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 兆易创新 股票代码: 603986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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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 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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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易创新” 、 “ 公司” 或“ 发行
人”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 一)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
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一明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
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
股份;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友容恒通、万顺通合的出资,也不由友
容恒通、万顺通合回购该等出资。
公司股东香港赢富得、友容恒通、万顺通合承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
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讯安投资、启迪中海、香港泰若慧、盈富泰克、中和春生、启迪孵化
器、 IPV 资本、北京腾业、香港越超、中海创投、上海华芯、天津浔渡、同方华清、
上海武岳峰、常州武岳峰、中海厚德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朱一明、舒清明、
何卫、李红、李晓燕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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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一明、持有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舒清明、 何卫、
李红承诺: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上
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发行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书面认定后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及时提出
股份回购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作出书面认定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
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及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作出书面认定后,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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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股本总额,下同)时,公司将采取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如下:
1、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公开披
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
股价措施(在发行人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
整)。
2、 回购或增持价格
本预案中的回购或增持价格不以每股净资产为限。
3、 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
指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 1) 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具体措施如下:
①公司每次回购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且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
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②公司每次或多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 2,500 万元;公司一次
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剩余回购资金不足 1,000 万元的,下次回购可以 2,500 万元与
已使用回购资金的差额进行回购。
( 2)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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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具体措施如下:
①实际控制人每次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0.5%,且增持金额
不少于 500 万元;每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
数的万分之一,且增持金额不少于 10 万元。
②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商,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每次增持股票数量合计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0.5%,且增持金额不少于 500 万元。
③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次或多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
合计不超过 1,500 万元;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
剩余增持资金合计不足 500 万元的,下次增持可以 1,500 万元与已使用增持资金的
差额进行增持。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增持股票满足上述( 1)、( 2)两
项条件中的任一项条件即可。
5、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
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
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
(如需)后的 6 个月内实施完毕。
④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董事会关于启动稳定股
价预案后的 20 个工作日后启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措施,并于 6 个月内实施完毕增
持计划。
⑤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再次达到启动条件的,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则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
序。
6、 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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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
承担法律责任。
②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
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③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
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④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
不再作为实际控制人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的,公司有权扣留其薪酬,公司也不
将其列为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不得行权或解锁,直至其实
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 四)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 所有直接、 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的减持条件
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人/本公司所作承诺的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
持:
①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
②如发生本公司/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
偿责任;
③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
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一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①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致力于公司成长为世界知名芯片设计公司, 拟长
期持有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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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如果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 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
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并考虑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长远
发展的需要,审慎减持;
③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④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 将提前五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3、 其它直接、 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承诺
①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
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