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GuotaiIndustrialExplosiveMaterialGroupCo.,Ltd.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一路8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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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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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份数不超过5,528.00万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不超过5,528.00万股
老股转让股份数
不超过2,369.0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
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老股发售数量不应影响军工资产
的控股股东地位。公司股东老股转让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2,108.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国资委、公司控股股东军工资产承
诺:自国泰民爆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泰民爆回购本单位/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军工资产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原承诺的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或复权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控股股东军工资产还承诺: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
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累计不超过国泰民爆股
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30%;减持价格(复权后)不
低于发行价;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
易日向国泰民爆提交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区间、未来减持计划、减
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军工资产
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直接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
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
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
履行减持公告;若军工资产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将依
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与相关处罚。
2、公司法人股东鑫安化工、江钨有限承诺:自国泰民爆股票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泰民爆
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公司法人股东鑫安化工、江钨有限还承诺:自所持发行人股票
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累计不超过
国泰民爆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30%;减持价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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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减持当年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国泰民爆提交减持数量、减
持价格区间、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
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方式包
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
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直接持有的解除
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
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
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
诺,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与相关处罚。
3、公司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国泰民爆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泰民爆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国泰
民爆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
泰民爆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除前述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国泰民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25.00%;如本人离职,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副董事长陈共孙、公司董事许党文、公司监事黄志强还承
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时向公司申报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计划。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
原各自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或复权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
弃上述承诺。
5、军工资产、江钨有限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
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通知,还
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将依法履行国有股
转持义务,合计将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按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的10%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其中军工资产转持数量
为455.42万股,江钨有限转持数量为97.38万股,具体转持数量
以实际发行数量计算为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
的禁售期义务。
老股转让方案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528.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
股本的25%,优先进行新股发行。具体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公司实际
的资金需求及发行价格确定,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由公司结合行业
特点、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等因素从严合理确定;若符合条件的网
下投资者同意参与网下认购配售股份,且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
的限售期间,则符合条件的公司股东可以公开发售股份,发售数量
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
数量,且老股发售数量不超过2,369.00万股,不应影响军工资产的
控股股东地位。本次发行新股数量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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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且不超过5,528.00万股。
本次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
述原则基础上,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若本次发行进行老股转让,则老股转让具体方案如下:股东按
其持有的满足老股转让条件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所有满足老股
转让条件的股份总数的比例公开发售老股,满足老股转让条件指的
是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老股转让相关议
案时已超过36个月,以及不存在质押等其他条件。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发行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若
本次发行股份包含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及老股发行,本次发行的承销
费用由公司与进行老股转让的股东按照新股发行数量及老股转让
的数量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分摊。除承销费用外的其他发行费用
由公司承担。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5年12月9日
注:简称请参照释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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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军工资产承诺: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以市价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
发行人控股股东依法以市价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为发行人出具评估报告的资产评
估机构承诺:如因本公司/本所为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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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国资委、公司控股股东军工资产承诺:自国泰民爆
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单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
泰民爆回购本单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军工资产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原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或复权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控股股东军工资产还承诺: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
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累计不超过国泰民爆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额的30%;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国泰民爆提交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区间、
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
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军工资产预计未来一个月内
公开出售直接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
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
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
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军工资产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将依法
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与相关处罚。
公司法人股东鑫安化工、江钨有限承诺:自国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