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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19 沪市 金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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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19:金徽酒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3-09

股票简称:金徽酒                                     股票代码:603919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JINHUI LIQUORCo.,Ltd.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伏家镇)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特别提示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徽酒”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3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做到:
    1、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4、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人事变动或持本公司的股票发生变化时,在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同时向投资者公布;
    5、本公司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本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二、 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
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控股股东亚特投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12个月。(2)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众惠投资、乾惠投资、怡铭投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2)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在其已充分履行所作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每年对外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股东英之玖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2)自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对外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自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24个月内,对外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0%,上述期限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周志刚、张志刚、胡阳、廖结兵、王栋、熊建基、刘文斌、唐云、封晓成、杜学义、谢小强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其申报离任6个月起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3)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公司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若违反上述承诺,上述承诺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本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本公司,如上述承诺人未及时将违规所得收入上交本公司,则本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本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额现金分红。
    三、 本公司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及发行前滚存利润分
配方案
    (一)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上市草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同股同利,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等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可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基础上,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①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对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提出预案。
    ②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20%;
    b.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c.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论证:
    ①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②公司董事会拟定具体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③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④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⑤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③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②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a.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